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聲請人 林冠良 聲請人 林倩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倩如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債務人唐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