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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