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仁勇法官鄧晴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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