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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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57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濬昌選任辯護人盧奇南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