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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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憲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憲璋於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速偵字第6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支付公庫新臺幣5萬元,於104年10月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06年10月1日止。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均未依限履行,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同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速偵字第6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案於104年10月2日確定。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於104年11月4日以南檢 文己 104執緩792字第71146號函,通知受刑人應於105年4月1日前繳納,上開通知書於104年11月6日送達至受刑人住所,由其胞弟 周盈達 代為收受,上情有本院判決書、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4日 南檢文己 104執緩792字第71146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為憑。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未遵期繳款,亦有繳款查詢單1紙附卷可稽,受刑人已違反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宣告之負擔,且因受刑人全數未繳納,堪認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認受刑人之行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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