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97號抗告人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周素芬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全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