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謝玉真 被告 吳政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黃乘軒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黃乘軒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