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晢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AYYAVONGSAKHON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1365246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XAYYAVONGSAKHONE為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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