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郭家宏 被告 許仁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