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原告 廖楷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被告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被告 陳清彥
蔡志成 馬元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侵害人格權之精神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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