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羅子涵 被告 許建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