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良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4,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