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明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6行所載「於翌(28)日上午某時自其位在三陽路住處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當日上午8時30分許,於行經新莊區雙鳳路與天祥街口之際」,應予補充更正為「於翌(28)日上午8時30分許自其位在三陽路住處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當日上午9時8分許,於行經新莊區雙鳳路20號前之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補充證據:「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高明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2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理應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0.86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心存僥倖,騎乘輕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終因不勝酒力、控制力不足,不慎與 饒護書 所駕駛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並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顯已對往來之人車安全及自身安危造成實質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其騎乘機車之犯罪手段較為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409號被告高明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三星鄉自強新邨24號居宜蘭縣大同鄉○○村○○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明哲前因酒後駕車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期滿),詎猶不知悔改,於103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以下同市區)重陽路與三陽路口某餐廳內飲酒後,於翌(28)日上午某時自其位在三陽路住處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當日上午8時30分許,於行經新莊區雙鳳路與天祥街口之際與饒護書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當時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明哲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明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檢察官姜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