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被告乙○○、丙○○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甲○○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