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甲○○被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原告所繳納金額尚不足2,2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