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灣省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8樓,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灣省桃園縣○○鄉○○村○○路○○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