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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