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家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起至同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鋼料,價金共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於98年11月30日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被告迄未清償,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價金,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但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帳單、出貨單、發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0000000元,並自99年1月8日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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