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