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竊盜及偽造文書二罪,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強盜、竊盜及偽造文書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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