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5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1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秋萍   住○○○○○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帝億興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鄭進男   住澎湖縣○○鄉○○0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鄭進男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鄭進男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澎湖縣,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