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 陳裕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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