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建均
范雅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買麗分
范志明 被告 陳雅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9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于捷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