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漢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十四條,經書面通知債務人楊漢威始視為全部到期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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