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債權人陳美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衍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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