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范良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為83-NX-00000000,股數為參佰股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為83-NX-00000000,股數為300股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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