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李訓別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炳生 公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