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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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37號、第4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年老患病行動不便,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條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5年度偵字第1737號││95年度偵字第4974號││││被告丙○○○女6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籍設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6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籍設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丙○○○與其子乙○○,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10月12日,以丙○○○之名義,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買受車牌號碼0000000小自││客車一輛,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326萬元,除繳納56萬││元外,其餘價金分60期給付,每月一期,應自93年10月24日││起給付,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68號附近,││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謝陳││數子僅得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係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丙○○○在取得標的物之後,即交與││乙○○使用,乙○○於94年9月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該標的物質當於台北縣中和市台新當鋪而為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並自94年10月24日││起即拒不付款。案經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訴請本署偵辦。││二、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一)被告丙○○○具狀之自白。││(二)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三)告訴人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代理人甲○○之指訴。││(四)本件附條件買賣合約影本。││(五)本件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申請書影本。││三、核被告丙○○○、乙○○之所為,均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規定。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陳謝數子有糖尿病、腦中風併右側半身││不遂之情,有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為憑,是以建請從輕量刑││,且於本件前並無因犯罪而科刑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乃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案犯行,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則對其量處刑罰,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請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檢察官游鉦添││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書記官賴家蓮││││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