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87號

上訴人 蘇怡

蔡旻翰

被上訴人 彭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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