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87號
上訴人 蘇怡
被上訴人 彭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