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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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廷豪
代理人 林冠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57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