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黃品綸 被告 柳佳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柳佳凱應與同案被告 張春英 、 黃廣名 、 黃民安 、 石志強 、 陳璽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2,680元、137萬7,000元,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柳佳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黃品綸對被告柳佳凱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雖應係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866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7號、109年度偵字第33515號、109年度偵字第35166號、109年度偵字第36983號、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110年度偵字第1996號、110年度偵字第2285號、110年度偵字第7024號、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110年度偵字第8700號、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110年度偵字第10043號、110年度偵字第11898號、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110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010號、110年度偵字第22089號起訴書為據。
㈡然觀諸上開起訴書及附表編號9所載內容,原告係將遭詐款項
2萬2,680元、117萬7,000元分別匯入同案被告黃廣名、石志強名下帳戶內,款項並經黃廣名、石志強提領,是原告遭詐之款項並未匯入被告柳佳凱本案提供之相關帳戶內;且被告柳佳凱係經本院認定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而其提供之帳戶既未用以收受原告所匯入之詐欺款項,則原告應非屬被告柳佳凱本案刑事犯罪之被害人,其與被告柳佳凱間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以柳佳凱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若原告仍認需向被告柳佳凱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自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