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昭成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11號併入同一緩起訴處分執行),今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昭成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138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將110年度毒偵字第8511號併入同一緩起訴處分執行,嗣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138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呈各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分別應與所盛裝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附表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粉末。4包(含袋合計毛重17.66公克,因鑑驗取用0.02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511卷第155頁)。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8511卷第157頁)。白色透明結晶。5包(含袋合計毛重5.6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511卷第159頁)。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8511卷第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