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昱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昱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年5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9年6月17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1001586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0年8月2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