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81號上訴人 吳健昆 被上訴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7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14日提起上訴後,迄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狀中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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