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30號聲請人 楊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楊焜全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楊添榮(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楊焜全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添榮係楊焜全之父親,楊焜全小時發燒成重度智障,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維護楊焜全之權益,爰聲請准予宣告楊焜全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請求選任聲請人為楊焜全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為楊焜全之父親,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楊焜全為輔助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楊焜全為重度智障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殘障手冊影本,復經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 顏嘉男 醫師鑑定:「【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⒈身體狀態:個案意識清醒,注意力尚可,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有障礙,無法明白較複雜問句。個人衛生及自我照顧可自理,較複雜之執行功能無法獨立完成,四肢可自由行動。⒉精神狀態:個案認知功能不佳,現實判斷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有障礙。⒊日常生活狀況:⑴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個人衛生需他人監督。⑵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需他人從旁協助。⑶社會性:社交退縮。【結論】 楊員 為一中度智障之個案,認知功能及現實判斷力有障礙,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須他人協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建議為輔助宣告。【鑑定結果】⒈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輕度智障。⒉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⒊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等情,此有本院103年1月22日輔助宣告訊問筆錄及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基上,顯見依楊焜全之現況,已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核與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得為輔助之宣告之規定相符,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對楊焜全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次按,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經查,受輔助宣告之人楊焜全,未婚,最近親屬有其父親即聲請人楊添榮、母親 黃美英 、弟弟 楊焜丞 、妹妹 楊惠如 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楊焜全之父親,衡情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楊焜全之輔助人,應無不適之處,且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楊焜全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楊添榮為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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