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南章
陳彥錞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南章、陳彥錞幫助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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