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兆精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兆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苗簡字第50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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