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1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所為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又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0號裁定,業於112年1月18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扣除在途期間2日,抗告人至遲應於112年1月30日提起抗告,詎依本院收狀章所示,抗告人遲至112年2月7日始行提起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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