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宇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宇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宇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雖經多次宣告罪刑,本院考量附表所示詐欺行為,時間相近(幾乎集中於民國108年5-7月間),且均係參加相同詐騙集團(主導者為「雷丘」、「賤兔」等),復均係從事相同構成要件行為(總收水),可知係加入同一詐騙集團反複實施之犯罪行為,不應僅以累加方式定執行刑。綜合考量後,本院認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於受刑人事前以書面表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