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妻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涉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349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傳喚拘提不到,經通緝始到案,故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曾經傳喚拘提不到,案件進行中,仍有逃亡之可能,准予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
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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