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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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麗娜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羨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㈡⑴醫療費用⑦第二行即判決書第10頁第15行中之548,425元之記載已明確註明係「收據總計」,而判決書第8頁第6行中之51萬7,255元則係「原告主張共支出醫療費」,並不相同,故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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