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戊○○相對人己○○
丁○○丙○○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己○○、丁○○、丙○○、乙○○、甲○○各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150元及第一審測量費4,205元,合計12,355元,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是相對人每人應各負擔2,471元(計算式:12,355÷5=2471)。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