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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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5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5年6月1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BV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房屋出租予三商百貨公司,故異議人並沒有收到罰單,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原處分機關說明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駕駛其所有車號000—019號重機車(下稱系機車),於民國94年9月19日14時42分許,於高雄市○○○路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原舉發單位)警員照相掣單逕行舉發,其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及採證照片,均由原舉發單位寄發車主之車籍地址,但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原舉發機關乃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之規定於94年11月23日辦理公示送達,已完成公示送程序,而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遂於95年6月15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200元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本件異議人於前開違規時地有違規停車之事實,除有原舉發單位之舉發通知單1紙在卷可稽外,復有採證照片1張附卷可參,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堪認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機車確有於上開時地違規停車之事實。
四、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有前項所列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同法第79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同法第8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法第81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另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汽車所有人之地址有變更時,應辦理變動登記,俾便公路監理機關為交通秩序之管理,如未依法辦理變動登記,其不利益自應由汽車所有人承擔。
五、經查:雖異議人稱伊並沒有收到罰單云云,惟異議人於原處分機關所登記之戶籍地址為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有系爭機車車籍查詢表1紙在卷可按。而本件經原舉發單位依上開地址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上開違規之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相片,惟因查無此人遭郵政機關退回,因符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要件,原舉發單位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遂依職權辦理公示送達,並將舉發通知單移送原處分機關留存,而於上開公告亦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此分別有原舉發單位上開通知單送達證書、94年11月23日高市警交字第0940083307號函及公告、違反道路交通管事件(單退)移送單位統計表、違規罰單單退管理系統單退公示註記移送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自上開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足認本件舉發通知單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而生合法送達效力。另異議人固因居住地址遷移變動而致未能收受舉發通知單等,然參諸上揭規定,其未依法辦理變動登記係屬可歸責,並不影響本件合法送達效力,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有前開機車於前開時地確有違規停車事實,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