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石莊 被告 陳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