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42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