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信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捌捌ꆼ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1.8838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8838公克,有該中心102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26
675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上開扣案物應予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