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鈞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業經判決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122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給付貨款事件,相對人已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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