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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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志(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益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日18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遭證人 潘素杏 發現死亡,並經警方在現場扣得白色粉末1包。而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嫌,因被告業於113年1月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13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1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欣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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