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3年2月1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及其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簡稱本案)。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麥角二乙胺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毛重各1.2公克、1.28公克、1.95公克)抽取編號3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93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641號卷第31頁)2麥角二乙胺5張(驗前毛重合計5.076公克)隨機抽取1張,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驗後淨重0.06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