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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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73號原告 田兆炎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邱于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521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34,5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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